(I) 財務要求:
| 主板 | 創業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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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Ill) 會計準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準則》或《國際財務匯報準則》編製。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註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 主板 | 創業板 |
|---|---|
| 如屬海外註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在若干情況下,本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其他會計準則編製的賬目。 | 創業板新申請人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製的賬目可獲接納。 |
(IV)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 主板 | 創業板 |
|---|---|
新申請人須在大致相若的擁有權及管理層管理下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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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營業記錄和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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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
| 主板 | 創業板 |
|---|---|
| 5億港元 | 1.5億港元 |
(VII)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
| 主板 | 創業板 |
|---|---|
| 1.25億港元 | 4,500萬港元 |
(VIII)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若發行人擁有一類或以上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佔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
| 主板 | 創業板 |
|---|---|
| 1.25億港元 | 4,500萬港元 |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佈:
| 主板 | 創業板 |
|---|---|
|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 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
註: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佔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X) 招股機制:
| 主板 | 創業板 |
|---|---|
| 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 规定所有创业板新股上市时,其公开发售部分不少于总发行量的10%;创业板公司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一年延长至两年。 |
(XI) 招股價:
《主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於面值發行。
